(2014)涧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光欣、苗荣芹等与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欣,苗荣芹,位改芹,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涧行初字第16-1号原告赵光欣,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无业,洛阳市西城美苑小区门卫,住本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苗荣芹,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59********。系赵光欣配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学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本市涧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苗荣芹,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陈学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本市涧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娅丽,女,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洛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退休职工,住本市涧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位改芹,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女,1971年2月13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本市涧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娅丽,女,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洛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退休职工,住本市涧西区建设路034北区5栋5门1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57********。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冠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智霞,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牛艳红,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警务综合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赵光欣、苗荣芹、位改芹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信息公开一案,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应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范 廉审 判 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 丽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