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花诉上海金山艺城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花,上海金山艺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715号原告胡花。委托代理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山艺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建民路21号。法定代表人干宝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花诉被告上海金山艺城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