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红霞、石金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红霞,石金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65号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振宁,职务理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宁春红,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陈红霞,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石金玉,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红霞、石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