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民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沛聪与赵益锋、丁知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沛聪,赵益锋,丁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赵沛聪。被执行人:赵益锋。被执行人:丁知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赵益锋、丁知秋支付执行款15000元及逾期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益锋开户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7151元至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乐清柳市支行的19×××06帐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理行判员郑文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玲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