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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叶浩与董洪齐、陈秀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浩,董洪齐,陈秀兰,罗劲松,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叶浩。委托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洪齐。被告:陈秀兰。被告:罗劲松。被告: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永平路。法定代表人:董洪齐。被告: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大楼408室。法定代表人:董洪齐。原告叶浩与被告董洪齐、陈秀兰、罗劲松、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91元,减半收取17696元,由原告叶浩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