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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烽与吕金敏、陈丽琴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烽,吕金敏,陈丽琴,范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839-1号原告章烽,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葛凯,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方昭,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金敏,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丽琴,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范丽萍,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烽诉被告吕金敏、陈丽琴、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范丽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幸福路66号(银河山庄二期)52幢01号房屋,并已提供陈伸赐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北路22号(水木莲花)5幢15层1502室以及R174、R175号车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范丽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幸福路66号(银河山庄二期)52幢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陈伸赐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北路22号(水木莲花)5幢15层1502室以及R174、R175号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陈伸赐、被告范丽萍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原告章烽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范丽萍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