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成有与张得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有,张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有,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得永,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成有与被执行人张得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张得永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成有于2014年12月31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张得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密民初字第035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英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