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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中午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中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26号罪犯黄中午,别名黄天理、黄半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作出(2003)峄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中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3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中午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中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中午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中午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中午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