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丛洪春与宋广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洪春,宋广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丛洪春。被告:宋广安。原告丛洪春诉被告宋广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丛洪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丛洪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