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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扎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凤英、刘凤芹与刘伟华、刘伟燕、刘伟娜、王思雨、王凤芝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刘凤芹,刘伟华,刘伟燕,刘伟娜,王思雨,王凤芝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扎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刘凤英,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铁路工务段退休工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原告刘凤芹,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化工厂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省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华,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刘伟燕,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刘伟娜,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雨,女,13岁,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理人张利华(王思雨母亲),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王凤芝,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学,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英、刘凤芹与被告刘伟华、刘伟燕、刘伟娜、王思雨、王凤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芝、刘凤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芝、刘凤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芝、刘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凤芝、刘凤芹负担2900元。审 判 员  巴 群审 判 员  姜凤祥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