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翁伟佳,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甲,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被告邵某甲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本案于2015年1月6日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于2015年5月13日在临安市看守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翁伟佳、被告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现15周岁。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从2006年开始,被告就长期不回家,对家庭不负责任。后来才发现,被告染上毒品,且因为吸毒多次被拘留,两次被强制戒毒。现原、被告毫无感情,无和好可能,被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已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邵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被告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告的他诉讼请求。根据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邵某乙。被告在婚后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2014年8月29日,临安市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邵某甲强制戒毒两年。庭审中,原、被告表示债权、债务自行协商,无共同财产,并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婚生女邵某乙今后与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从2015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儿女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及子女抚养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邵某乙今后与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从2015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咏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