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7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玉英与全音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英,全音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542号原告刘玉英,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东明镇镇直机关*****号,身份证号×××。被告全音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2层2座1515号,注册号110106016715702。原告刘玉英诉被告全音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刘玉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映红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