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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英卫与于一品,张鑫亮合同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卫,男。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一品,女。被执行人张鑫亮,男。申请执行人李英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一品、张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洒金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一品、张鑫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查封于一品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8RS**)。之后,被执行人以立案时执行依据未生效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案件。经查(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15年2月4日,立案时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思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