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王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邵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萍,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调确字第16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萍名下有一栋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小路29号美墅15号楼303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小路29号美墅15号楼303室房屋[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3第180258号、慈国用2××3第180257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