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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三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滨与王岩波、魏海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王岩波,魏海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735号原告王滨,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中华,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岩波,1982年10月17日,司机。被告魏海防,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开来,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滨与被告王岩波、魏海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中华、被告王岩波、被告魏海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开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滨诉称,2011年2月19日,被告王岩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实际交付给被告现金49000元,被告魏海防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岩波偿还借款49000元;被告魏海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岩波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王岩波于2012年12月份左右已经归还了18000元,其中第一次归还5000元,第二次归还3000元,第三次归还10000元。此后,原告又从被告王岩波处拉走了石子7车(每车大约95吨左右,每吨45元,合计28000元左右)。另外,被告王岩波与被告魏海防一起给原告送过两次款,其中第一次是2500元,第二次是2000元。被告魏海防辩称,本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王岩波借款的期限届满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但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系2014年11月18日,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被告魏海防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魏海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9日,原告王滨(出借人、甲方)与被告王岩波(借款人、乙方)、被告魏海防(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本金归还为止;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甲方在乙方签署收据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乙方;保证人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当日,被告王岩波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注明借到原告王滨现金50000元。原告实际向被告王岩波交付现金49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岩波未归还以上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要求被告魏海防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王岩波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王岩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归还原告本案借款的事实。以上案件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2011年2月19日借条及2012年7月10日借条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被告王岩波、魏海防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真实合法,并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也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已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岩波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实际向被告王岩波交付了所借的部分款项,该借款合同应在款项交付数额内已经生效,被告王岩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王岩波归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至于被告王岩波辩称已经归还了原告所借款项,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与被告王岩波还存在其他的借款往来。故被告王岩波主张已经归还了原告的涉案借款,不予支持。被告魏海防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魏海防主张过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魏海防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魏海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滨借款4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滨对被告魏海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王岩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