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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36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组织机构代码70504880-5。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绪,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