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华起与周三强、白清伦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起,周三强,白清伦,张友法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王华起,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米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周三强。被告2:白清伦。被告3:张友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起诉被告周三强、白清伦、张友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传群人民陪审员 张瑞国人民陪审员 颜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