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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敏与刘金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07-1号申请执行人郭敏,天津银行杭州道支行。被执行人刘金生。本院在执行郭敏与刘金生(2015)滨塘民初字第498号运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