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敏与刘金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07-1号申请执行人郭敏,天津银行杭州道支行。被执行人刘金生。本院在执行郭敏与刘金生(2015)滨塘民初字第498号运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