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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喜龙与刘伟、李保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龙,刘伟,李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龙。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李保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唐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刘伟、李保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会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昌信用社存款4900元。账户6210210050601577653。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