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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守铜与被告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铜,邻水县凤凰洞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陈守铜,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1日。委托代理人胡道明,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水县凤凰洞煤矿。法定代表人秦武植,矿长。委托代理人冯胜权,系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铜与被告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原告陈守铜与被告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定案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何 兵人民陪审员  甘小东人民陪审员  冯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