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祖彬与被告周书财、黄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彬,周书财,黄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祖彬,男。被告周书财,男。被告黄俊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彬与被告周书财、黄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张祖彬负担。审 判 长 陶瑞娟代理审判员 石音音人民陪审员 应荣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