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民一初字第556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556原告马某,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某某,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