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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某。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原告王某与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铭与代理审判员施小惠、人民陪审员赵启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三个月偿还原告借款,但三个月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庭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延续采矿证,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实际负责人徐某某给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加盖了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公章,并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同日,原告王某让其公司股东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某某账户汇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未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王某向本庭提供的加盖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公章的借条1份及银行转账凭条一份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条出具当日原告让其公司股东陈某给被告铁矿实际负责人徐某某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汇款10万元,银行转账凭条信息与被告出具借条的时间及金额相一致,因此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归还借款1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李 铭代理审判员 :施小惠人民陪审员 :赵启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