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湖南茂昌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湖南茂昌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茂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金信路生态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凌。上诉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茂昌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负债务数亿元,债权人众多。本案属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且本案也不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