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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状朋与张顺三、王建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状朋,张顺三,王建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李状朋。被告张顺三。被告王建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皓,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状朋与被告张顺三、王建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王建忠、张顺三并非肇事车车主,故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顺三、王建忠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状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状朋撤回对被告张顺三、王建忠的起诉。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悦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