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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马×,男,1931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珍,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女,1944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忠勇,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马×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庆玲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珍、赵丽,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在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由于原告的身体不好,且年龄比被告大的多,遭被告嫌弃。被告在生活上刁难原告,用不给原告做饭或者其他方式来折磨原告。虽然原告处处忍让,但仍然无法让被告满意。2014年3月,被告起诉离婚撤诉后,更是变本加厉,对原告不管不问。每次被告找借口吵架,原告总是忍让或出门躲避。2015年1月17日晚上,被告又因琐事刁难原告,原告为避免双方发生争执,再次躲出家门。由于原告怕被告气没消再为难他,一直不敢回家,后不慎摔倒后无人照顾在外流浪3天,幸得原告女儿及时报案,才通过派出所找到原告才避免了一场厄运。原告认为,自己已至耄耋之年,本应享受和睦的晚年生活,却遭遇如此不幸。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以及双方均系再婚情况属实。我对原告一直都是尽心尽力,原告所有生活事情都是我料理,原告前两天还说我是好老伴。我以前确实起诉过原告,那是因为原告的女儿把工资卡拿走了,造成原、被告��活困难导致的。原告离家出走也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马×与被告杨×系自主登记结婚,婚龄较长,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马×起诉要求离婚应当慎重考虑,谨慎对待,不应草率的解除婚姻关系,现双方均年事已高,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杨×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马×应予以理解。对原告马×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庆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