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5)晋卓民初字0004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雷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5月12日起诉,于2015年05月15日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长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