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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海波、周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海波,周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41-2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万君明,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熊海波。被执行人周燕华。关于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海波、周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海波、周燕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海波所拥有的座落于嘉鱼县鱼岳镇通江路7号1-3层(产权证号为000056**)及被执行人周燕华所拥有的(产权证号为000134**)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