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035号原告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柿子树综合楼210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春,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商翠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10元减半收取计9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亚华人民陪审员 陈双亮人民陪审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