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一×等与程××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一×。申请执行人张二×。申请执行人张三×。申请执行人张四×。申请执行人张三×。被执行人程××。申请执行人张一×等与被执行人程××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由程××协助办理还迁房手续,申请执行人放弃程××应给付的执行款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武执字第329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