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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翁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建华10875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