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翁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建华10875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