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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47号原告张凤云,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2号,注册号110111007712196。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委托代理人腾飞(该单位工作人员),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云诉被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凤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