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耿明英、杨金标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明英,杨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终字第14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明英,中共党员,干部。2006年4月起至案发任盐山县小营乡党委委员、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农业、畜牧防疫等工作。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9日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兰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金标,中共党员,干部,并住该村。2004年9月起至今任盐山县小营乡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主任,分管畜牧防疫等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2日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明英犯贪污罪、受贿罪和原审被告人杨金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耿明英不服,以“自己未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书元审 判 员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