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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莉雯与蒋耀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雯,蒋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梅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张莉雯。被执行人蒋耀华。申请执行人张莉雯与被执行人蒋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耀华给付张莉雯货款人民币487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张莉雯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蒋耀华负担(该款张莉雯已预交,由蒋耀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张莉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492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9279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