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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贺志船与蓝田县大寨乡薛家村砖厂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船,蓝田县大寨乡薛家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贺志船,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大寨乡薛家村砖厂,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龙年,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委会主任兼任薛家村砖厂厂长。本院在恢复执行贺志船与蓝田县大寨乡薛家村砖厂买卖合同一案中,从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闫旺前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款95410元中拿出5865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贺志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