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方建伟与谢霞、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方建伟,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霞,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胡必松,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受理原告方建伟诉被告谢霞、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胡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谢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谢霞、胡必松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永康市,本案应移送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应当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本案被告之一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方建伟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谢霞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谢霞交纳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蒋 薇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