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民二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祥坡与郭淑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淑俊,王祥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淑俊。。委托代理人: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坡。上诉人郭淑俊与被上诉人王祥坡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郭淑俊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郭淑俊自愿给付被上诉人王祥坡人民币17000元整(已当庭履行);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纠纷再无争执;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上诉人王祥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郭淑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圣云审判员  王江丰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