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令春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223号原告孟令春因要求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孟令春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对其提出的变更公有房屋房承租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