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平等与姜春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平,姜宝军,姜春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平,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姜宝军,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姜春征,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王文平、姜宝军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春征给付人工费4316.00元,2015年01月0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25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春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