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辉与江曙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江曙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叶军,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曙生,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东,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辉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辉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王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67.5元,由王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