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显湖与被告付誉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执保字第18号原告:宋显湖,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被告:付誉振,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显湖与被告付誉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显湖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435**的车辆一辆。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显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付誉振所有的赣C435**车辆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将该车变卖、隐藏、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