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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铁云路。法定代表人周观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定作款174800.09元,于2014年6月9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分期给付,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34800.09元。如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欠款,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5000元及保全费1570元。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爱庭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定作款11061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2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