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井万与徐慧兴、邵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李井万。委托代理人薛祥民,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兴。被告邵玉英。原告李井万诉被告徐慧兴、邵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井万的委托代理人薛祥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慧兴、邵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井万诉称: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偿付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慧兴、邵玉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6日,被告徐慧兴向原告李井万借款10万元,原告李井万给付被告徐慧兴现金10000元,银行转账90000元。被告徐慧兴写下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井万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确认已收款方式:转账90000元,现金收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6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4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若逾期不还或未按期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逾期天数向出借人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为止,……借款人:徐慧兴签名并按印,身份证××,邵玉英签名并按印,2014.2.26。之后原告因向被告徐慧兴、邵玉��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银行打卡凭条、原、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慧兴结欠原告李井万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慧兴未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主张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认为,以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限,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徐慧兴、邵玉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徐慧兴、邵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慧兴、邵玉英归还原告李井万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保全费1020元,��计2376元,由被告徐慧兴、邵玉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肖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