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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明与许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许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34号原告:李明,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许福祥,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许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姚 琳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人民陪审员  梁俊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