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明与许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许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34号原告:李明,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许福祥,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许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姚 琳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人民陪审员 梁俊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