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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代义军与陈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义军,陈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26号原告:代义军,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川,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清,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义军与被告陈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代义军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