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舒秀桂与郑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秀桂,郑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9号原告:舒秀桂。被告:郑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秀桂与被告郑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