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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舒秀桂与郑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秀桂,郑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59号原告:舒秀桂。被告:郑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秀桂与被告郑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