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田登清与董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登清,董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田登清,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植林里*号内***号。被告董娜,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苑西路鹤园北里*号楼2门***号。本院受理原告田登清与被告董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董娜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苑西路鹤园北里2号楼2门604号,而且在天津市河北区没有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