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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531号原告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西路24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荣山、陆志勇,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头案村六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志洪,该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陈卫红。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泰州市金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280元)。代理审判员  钱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