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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鑫与胡国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胡国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赵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红兵,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国晖,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和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4年6月6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粤B×××××丰田汉兰达抵押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6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国晖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95637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