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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段承海与王鸿鹏、李晓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承海,王鸿鹏,李晓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755号原告段承海,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介休市居民,现住介休市。被告王鸿鹏,男,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介休市。被告李晓春,男,35岁,汉族,介休市城区知味居饭店业主,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承海诉被告王鸿鹏、李晓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承海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承海承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虹 来源: